1988年1月9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,讨论并原则同意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(草案)》。根据党的十三大报告的精神,在草案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写了:“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”。并增写一条:“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,对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”。“支持厂长依法充分行使职权”。1月11日至21日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草案,决定将草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。4月13日,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