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约全称为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》。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
通过,后提交各国签署,于1969年是日生效。全文共25条。公约规定,基于种
族、肤色、血统或人种来源,对人们加以任何区别、排斥、限制,其目的或效果
是取消或损害他们在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享受或行
使人权或基本自由者,即为种族歧视。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
视。促进种族间的谅解。为了监督缔约国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,成立一个由18名
专家组成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11
月26日通过决定,加入消除种族歧视公约。但对公约第23条持保留态度。该条规
定,缔约国之间遇有争端,“应于争端任何一方请求时提请国际法院裁决”。中
国宣布不接受此条的约束。